【导语】:需要注销公司的,申请人前往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收集资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在5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领取证件;最后公开消息。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初审并收取材料,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4、登记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日内);
5、证件子10内可以领取;
6、最后决定公开消息。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原件1份;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
5、缴回公章。
内资公司及分公司注销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1份;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根据注销的原因提交原件1份;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1份;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1份;
7、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原件1份;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
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分公司注销材料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1份;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1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材料
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非必要)原件1份;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件1份;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1份;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非必要)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原件1份;
办理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网址如下: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frWork.do(可网上预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