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领取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月发放标准为1420元;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发放标准为1380元。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1号):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2020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42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