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由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被赡养人“父母”指的是?
被赡养人“父母”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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