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转为商品性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申请时市政府有关规定补缴地价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二)本款第(一)项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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