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部分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已支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或住院费(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的部分)总额;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或住院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提取其本人的公积金。全额提取:离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部分提取:
1、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已支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或住院费(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的部分)总额;
2、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或住院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但需提供与购房人(或大病职工)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薄)。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8、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来源依据:
《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郑公管委〔2007〕3号)
扩展资料:
房屋类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出境定居的;
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9、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