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务人带《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承诺书等材料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或专区)办理,税务机关自受理税务注销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 《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非“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非“两证合一”的个体户提供);
2.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破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复印件(吊销工商执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6.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承诺书。
【办理流程】
税务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税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