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厦门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为《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包括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办理方式,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因城施策”要求,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依照第(一)、(五)、(十)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仅限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为:
①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
②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
③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
④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上述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涉及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7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最近6个月缴存额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家庭拥有房屋套数包括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以下简称“住房证明”)中体现的本市住房套数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征信记录”)中体现的未结清贷款笔数。若住房证明体现的房屋与未结清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复计算。
(一)征信记录中无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征信记录中有未结清贷款余额的执行二套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厦门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回复“公积金”公积金提取、贷款、缴交指南,办理入口,新政策新变化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