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中山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在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期限内,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仍按0.2%执行。
中山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在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期限内(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仍按0.2%执行,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2、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3、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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