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即时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
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即时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完毕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按规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业务经办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作出并送达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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