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参保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材料如下: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不同材料。
上海参保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材料如下: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不同材料。
办理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原始的劳保登记卡和供养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人员,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3)属于因工伤致残1-4级的,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认定工伤人员除外)。
2、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本人书面申请;
(2)外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提供的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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