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已正式开通,所有业务均可通过拨打该热线进行查询了解,12329服务热线将会为您提供热情、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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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内容
公积金提取条件及要求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四)租赁自住住房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以上的;(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患重大疾病的;
(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三、职工符合上述第(一)、(九)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符合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六、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七、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