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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2021-09-08 17:00【我要纠错】

【导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即男性职工、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计算至6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沙公积金中心授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具体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购房不受本市行政区域限制),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第五条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并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包括以下五个类型:

  (一)期房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二手房贷款;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第七条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与长沙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的其他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除外),可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其他公积金中心不包括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不支持异地贷款职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

  1、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异地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且无间断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账后,两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若异地缴存不连续或间断后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则仍需在长沙公积金中心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 五)首付款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1年内提出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担保意见书》或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其中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后30日内提出申请。

  (七)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八)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我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九)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该贷款记录为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贷款次数之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原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

  (十)具有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十一)长沙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职工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支持已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套房面积144 m以下),不支持第三套以上自住房。

  公积金贷款支持单身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房,不支持第二套以上自住房。

  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该住房只能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原则上以长沙市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住房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住房不计。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显示的住房和我市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也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但职工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住房已注销的除外。

  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职工家庭名下共有产权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套数,住房产权面积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计算。

  (已删除)

  第十二条职工或配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为夫妻外第三人提供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四)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偿的;

  (五)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六)单笔贷款或贷记卡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七)贷款和贷记卡合计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的;

  (八)公积金账户已被冻结、记入长沙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

  (二)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宅基地的;

  (三)通过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四)住房产权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第三章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即男性职工、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计算至6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缴存协议约定的缴存时限,同时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退休年龄的时限,即男性计算至60周岁,女性计算至55周岁。

  第十六条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情况等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如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职工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职工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和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前款最低贷款20万元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缴存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省直分中心和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贷款n倍数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的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含)时,n=12

  (三)长沙公积金中心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按首付款比例测算可贷额度: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全装修住房购房总价指毛坯价和精装修价之和,下同)的20%。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

  (三)二手房购房总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契税完税证明显示的价格以及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房屋价值议定书》认定的评估价值的最低值确定。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五)职工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以职工家庭所占该住房产权份额认定购房总价。共有产权的份额按《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平均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按职工家庭还贷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一)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贷款月还贷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贷额之和。

  (二)职工配偶的月收入按下列顺序方式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社部门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3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的,缴存基数可以推定为月收入。社会保险近3个月正常缴存的,缴存基数可以推定为月收入。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 二)职工家庭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页;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配偶为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时提供外国护照。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2、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

  (四)职工家庭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书》。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当前不存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结清时间。

  (六)职工配偶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七)职工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3个月的缴存流水。

  (八)职工配偶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收入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交流水。

  (九)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该住房注销的还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无房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基本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期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下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现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 三)二手房贷款:

  1、住房产权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担保意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2、住房产权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贷款结清证明或最后一次还贷回执、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2、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商业银行对公账户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用于设定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建造自住房贷款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建造住房主体封顶证明,用其他住房设定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2、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提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C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异地贷款除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四)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职工家庭全部住房信息证明。

  第二十四条职工家庭授权长沙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长沙公积金中心查询职工家庭的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期房贷款

  职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现房贷款

  贷款购房的按照期房贷款流程办理,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按照住房产权过户后的二手房贷款流程办理。

  3、二手房贷款

  (1)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与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协议》,职工支付首付款至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担保公司为交易双方办妥产权过户和抵押手续提供担保,不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见书》后,职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 2)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4、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本套住房已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应以本套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长沙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30日内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 2)本套住房未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应以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无需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 二)受理。长沙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一般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

  (三)审批。长沙公积金中心进行三级审批。

  (四)面签。合同各方签订《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职工购买二手房未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后进行面签。

  (五)办理抵押。职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抵押权登记手续。

  (六)放款。长沙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后放款至开发商账户,收到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后放款至职工指定账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加专业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原则上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长沙公积金中心: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用其它住房设定抵押的,该抵押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对该住房具有所有权,能对住房进行处分;

  2、住房产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住房用途或性质为住宅;

  3、没有列入拆迁范围;

  4、能在所购住房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

  5、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用作他房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6、能办理住房抵押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所购住房产权权属证书出来后﹐职工应置换抵押物,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以共有产权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与长沙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四)在抵押期间,职工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长沙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长沙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此阶段为《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至职工办妥抵押权登记手续之日止。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职工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三十条职工自受托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职工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指定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职工家庭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期后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2期后可以提前结清贷款。

  (一)职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应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长沙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 二)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清贷款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办理。

  (三)每年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1次,每次间隔12个月,办理公积金对冲部分本金的金额不低于3万元,自筹资金偿还的金额不低于1万元,也可以同时选择对冲加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金额不低于前款规定。

  (四)职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贷款余额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告知职工。

  (五)办理资料:职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配偶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

  第三十二条职工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每月还贷额。

  (一)职工家庭可以在公积金贷款申请时一并办理公积金月对冲,从还款第一期开始执行,或在贷款期限内申请办理月对冲业务,从签订《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协议》后下一期开始执行;

  (二)每月对冲还贷1次,对冲还贷时间为每月还款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当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从还款银行账户中补扣,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三)办理资料:职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需同时冲抵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

  第三十三条职工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本金业务,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一)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剩余贷款本金或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时,可申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二)办理资料:职工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需同时冲抵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

  第三十四条职工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将受托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凭证提交给长沙公积金中心,长沙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严权让书》、《厉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甲有书》、《孜仪委托书》、《抵押权消灭的证明》交付给职工,职工即可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贷款业务变更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贷款期间内,经合同各方同意,可以对原《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第三十六条还款账户变更:

  (一)因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职工应向长沙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二)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账户名必须与主借款人一致,因主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导致还款不便的,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共同还款人和还款账号。

  (三)还款银行卡(或存折)丢失、损坏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办理;离婚的原夫妻一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离婚证、新的还款卡、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申请办理;主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任一继承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申请办理;其它原因申请变更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第三十七条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变更:

  (一)职工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正常还款12期后可以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延长或缩短原贷款期限,但在贷款期间内只能分别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1次。

  (二)长沙公积金中心应对职工的贷款额度和还贷能力重新进行测算,符合变更条件的方能变更。长沙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变更后的当期余额、剩余期限、利率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告知职工。

  (三)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缓缴、欠缴超过2个月、封存、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不能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

  (四)办理资料:职工家庭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至(八)项相应资料、异地贷款职工家庭(指缴存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的)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至(八)项相应资料和第二十三条(一)至(三)项规定资料。

  第三十八条职工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可以继续履行职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贷款期间内,有义务配合长沙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沙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职工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剩余贷款本息,而职工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三)职工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职工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职工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七)职工拒绝或阻挠长沙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职工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长沙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九)长沙公积金中心与职工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四十二条长沙公积金中心委托同一担保公司对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资产管理,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对逾期贷款进行垫付,担保公司垫付后有权向职工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近12个月”、“近3个月”、“近6个月”从贷款申请日起算。

  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032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异地贷款合作城市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件确定。

  第四十六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以根据铁路职工申请贷款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沙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工作。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金管发〔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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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雨花区公积金提取规定是什么?

    <&order>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order>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order>无房户支付房租的等。

  • 长沙开福区公积金贷款规定有哪些?

    在长沙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等。

  • 长沙芙蓉区公积金贷款电话是多少?

    芙蓉区公积金管理部咨询电话:12329。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长沙市二手房交易登记中心4楼。业务范围:贷款、提取、储存卡、单位开户。

  • 长沙芙蓉区公积金贷款材料有哪些?

    长沙芙蓉区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授权书;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3个月的银行工资或纳税证明等材料。

  • 长沙开福区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长沙开福区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一年

  • 长沙开福区公积金缴存电话是多少?

    开福区公积金管理部,电话:0731-12329,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377号福天兴业综合楼三楼(开福区人民法院对面),业务范围:贷款、提取、储存卡、单位开户。

  • 长沙开福区公积金缴存流程有哪些?

    单位缴存登记办理流程:专管员每月按期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二份,送达《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二份至柜台受托银行窗口,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汇缴,窗口受托银行出具《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回单联,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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