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市从2019年5月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4633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北京市从2019年7月起执行职工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3613元-23565元。高邮市于2019年7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举例:
上海市
根据沪劳保基发(2006)7号及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5月起,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4633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
北京市
《关于统一2019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9〕7号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855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565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713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6%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6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规定,自2019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基数下限为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565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713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82.78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7786元,下限为5557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53.82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4.84元。
高邮市
根据省文件精神,我市7月1日起将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由19935元调整至16842元,月缴费工资下限由3125元调整至3368元。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步调整,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由职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最高缴费金额为3368.4元,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73.6元;基本医疗保险月最高缴费金额为1684.2元,月最低缴费金额为336.8元。在缴费工资上、下限之间,自由职业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基数缴费。
南昌市
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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