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携带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到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收养办公室办理;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发的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东莞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或外市办理《收养登记证》后落户东莞的被收养人;
办理材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共同到东莞市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二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三步
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
第四步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第五步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发的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费用:
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费用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