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缴费时间:9月初-12月31日。哈尔滨供热取暖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的热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拒不交纳取暖费的,将按日支付1%热费违约金;对于逾期未交费的热用户,热企可对其采取限热或停热措施。
缴费时间:9月初-12月31日
截止日期:12月31日
提示:哈尔滨供热取暖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的热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拒不交纳取暖费的,将按日支付1%热费违约金;
对于逾期未交费的热用户,热企可对其采取限热或停热措施。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1、取暖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用户逾期未交纳取暖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1%收取。
3、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住宅,也同样应在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