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为休息日的,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020年1月31日下午,青岛市人社局开会研究并对接省厅后,对春节假期调整和延迟复工而产生的工资待遇问题做出了具体的政策解答,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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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国家、省、市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如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