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或者夜间(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等。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中午”:
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
“夜间”:
是指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
政策来源网址:http://www.sz.gov.cn/zfgb/2018/gb1062/content/post_4977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