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沈阳申请登记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中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5kg等技术条件。申请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如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1.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2.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4.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等。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这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将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策来源:http://gaj.shenyang.gov.cn/html/SYGAJ/151564557954731/151564557954731/null/5795473139173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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