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归国留学人员;二、2016年4月1日后经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2016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以及已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归国留学人员引进并在2016年4月1日后再次申办的人员除外);三、具有本市户籍的等。
一、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归国留学人员;
二、2016年4月1日后经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2016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以及已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归国留学人员引进并在2016年4月1日后再次申办的人员除外);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
四、在引进本市后缴纳了社会保险,且申报之前连续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在辖区企业缴纳的(自主创业者需申报之前连续在辖区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五、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的;
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5〕13号)、《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0号)有关条件并已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审核(续发审核)并全额领取租房和生活补贴的。
注:经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温馨提示:落户补贴(新引进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必须在引进后一年内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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