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诊断报告,应加盖医院章;单位或街道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三万元以上住院医疗费发票(或正在住院患者的缴费凭证、缴费通知单);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等。
1.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或诊断报告,应加盖医院章;
2.单位或街道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3.三万元以上住院医疗费发票(或正在住院患者的缴费凭证、缴费通知单);
4.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Ⅰ类借记卡;
5.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注:1.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院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
2.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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