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每年每只150元。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收容救助的犬只,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一、收费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15〕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桂财税〔2016〕49号)以及《南宁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的通知》(南财综〔2017〕8号)。
二、收费范围及对象:南宁市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单位及数量:每年每只犬。
四、收费标准:
(一)每年每只150元。
(二)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三)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收容救助的犬只,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五、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犬只标识牌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收费标准为:养犬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工本费42元/个,犬只标识牌工本费15元/副。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注射犬只电子芯片、制作犬只标识牌等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服务,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开支。
七、收费标准从桂财税〔2016〕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监督单位: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
九、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监督电话:0771-289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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