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我市申请办理非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时,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2、申请有效期满换领的,申请时距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时间超过三个月;3、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图像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不一致;4、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系统内未登记指纹信息;5、户籍被原籍锁定、冻结,或被本市限制办理;6、在逃人员;7、有不良信用记录;7、其他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受理的。
不予受理的几类情形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申请人需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一)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有效期满换领的,申请时距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时间超过三个月。
(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或图像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不一致。
(四)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系统内未登记指纹信息。
(五)户籍被原籍锁定、冻结,或被本市限制办理。
(六)在逃人员。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
(八)其他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受理的。
受理条件
该事项不适用容缺收件。
在本市稳定居住、就业、就学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或已过有效期)、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6周岁及以上的还须本人到现场采集指纹,6周岁以下的可自愿采集。
咨询电话号码:0755-84465000。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ga.sz.gov.cn/JMHD/J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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