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符合待遇转入及待遇申领条件(由失业保险局判定);在长沙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且帐户为非“终止参保”状态”条件的,由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43、44号窗口办理。
办理条件
1.符合待遇转入及待遇申领条件(由失业保险局判定);
2.在长沙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且帐户为非“终止参保”状态。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标准说明: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受理标准说明: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区43、44号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20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17、18、19 号窗口
咨询电话:0731-88665134、0731-84907820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工作日当天
办理费用:不收费
费用依据:
扩展阅读
设定依据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中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迁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迁,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转拨,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