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在校学生办理的学籍登记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能证明在青岛实际居住半年的材料;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在本市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件材料。
一、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以下材料之一的: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能够证明在本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具备以下材料之一的: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在校学生办理的学籍登记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
三、能够提供在本市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具备以下材料之一的:
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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