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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