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向注册地所属区域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3号;
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90号);
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82号)。
1.失业登记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非我市户籍的人员,在我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向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登记;对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有创业意愿的,可通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向学校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就业登记的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的劳动者。
办理材料就业登记所需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毕业证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就业登记的职工花名册;7.本人一张两寸近照;8.《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登记的除外);9.就业服务机构所需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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