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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2019-05-28 12:31【我要纠错】

【导语】: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正常申报的,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延期申报的,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参保人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应先在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再凭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对象】

  1、企业

  2、个人(须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本市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支付生育津贴的,应当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资料。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注:省内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

  【办理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生育多胞胎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流产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结婚证(原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联系方式】

  12345

  【受理部门、地点、时间】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适用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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