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商品(经济)适用房: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夫妻还需提供结婚证、购房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存量房(二手房):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夫妻还需提供结婚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已付房款凭证、房产抵押评估报告、卖方房屋所有权证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办理材料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二、购买本地存量房(二手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已付房款凭证;
6、经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抵押评估报告;
7、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注: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部队政治部门或军务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
2、职工家庭已经办理二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中心不再发放公积金贷款;
3、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4、以上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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