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如果是转出本市需单位书面申请、外省市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材料、公积金单位开户证明;如果单位分立或合并等提交单位书面申请;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文件;如果办理单位注销的提交单位书面申请、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办理材料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联,所辖分理处、缴存单位各留存一联)。
2、单位整体转出本市(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①单位书面申请;
②单位在外省市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材料;
③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该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该单位转入的外省市管理中心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所有职工个人账号)。
3、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①单位书面申请;
②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相关文件:
⑴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的,提供单位分立、改制、解散决议(协议)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
⑵单位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撤销文件;
⑶单位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4、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提供:
①单位书面申请;
②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上级部门(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备注:由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
1、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到12月31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00至4:30
2、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至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