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宁生育险报销需要准备参保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有效票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准生证)或《二孩生育证》、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等材料。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且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也可理解为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您符合申报生育险待遇条件的,可向南宁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申报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
报销所需材料: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 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8.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9.女职工妊娠期内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的,提供当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可自办理出院手续或门诊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向南宁市社保各城区管理部申请。
南宁市社保各城区管理部的地址:
青秀区
地址: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
电话:2800185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兴宁管理部
地址: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
电话:5610560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西乡塘管理部
地址: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电话:3169352
江南区
地址:白沙大道138呈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
电话:4813275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良庆管理部
地址: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
电话:4724819
邕宁区
地址: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电话:4792351
东盟经济开发区
地址:武华大道37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
电话:639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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