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order>提交书面申请;<&order>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order>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order>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order>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五)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细则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