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order>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婚姻登记处;<&order>双方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order>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order>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没有问题予以登记,办理结婚证。
办理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办理结婚证。
【行政法规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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