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abs>受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list>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list>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list>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list>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list>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等。
申请条件:
受理姓名变更更正登记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婚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小区(村委)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姓名与实际用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对未满14周岁人员首次申请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的,不受上述1—7项受理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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