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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屋备案登记去哪里
2019-07-08 16:57【我要纠错】

【导语】:前往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27-30窗口,滨湖北路9号,0592-6050756;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30-33、35号窗口,诚毅大街1号之1,0592-6195250;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银湖路8号1楼19窗口(网签)、20-23窗口,0592-7558218。

办理条件

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持有有效凭证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4、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有效凭证:

(1)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已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2)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提供未售商品房土地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清单(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3)属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提供建设用地批准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批准证明(复印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复印件);

5、属初始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6、属转租登记备案的:提供转租合同一份、原出租人同意转租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上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7、出租抵押的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8.营业执照(电子文档);

9.属购置商品房的(已竣工)尚未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10、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建设工程批准证明的无需调阅,电子文档);

11、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已竣工)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电子文档)。

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示范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1、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页面,点击“我要申报”;

2、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现场办理

地点: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B厅(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1楼B厅1-5、7、18-26号窗口,3楼D厅27-32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1楼27-30窗口)

3、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二楼30-33、35号窗口)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同安区银湖路8号1楼19窗口(网签)、20-23窗口)

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1楼4、7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

3、领证;

(1)窗口领证;

(2)EMS邮政速递送达。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常见问答

租赁房屋因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所以应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岛外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申请。申请材料为: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2、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3、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复印件;4、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若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关键步骤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文本;

(三)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若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四)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1)自然人姓名变更(即更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身份证件名称变更的,提供证件变更的证明材料;(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即更名),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准或确认文件;

(五)房屋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的房屋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六)房屋划分若干部位出租的,应对出租部位进行编号,并在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上标明其出租部位、编号及出租面积;

(七)依据《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厦府办(2018)68号),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须提交厦门市软件园管委会出具的取得入园租房资格证明及具有出租资格证明。入园企业未经批准将研发楼用于出租的,管委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对企业自建或购买的研发楼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回购或收回。

材料下载

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

查询预约

预约入口

1、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房屋租赁初始、转租登记备案”页面,点击“我要申报”;

2、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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