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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招生政策
2021-06-11 21:12【我要纠错】

【导语】:重庆江北区招生政策包括工作原则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等几个部分,其中工作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就近免试原则、对口入学原则、规范公平原则等等。

  (一)江北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

  1.小学入学政策

  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设在基础教育科),户籍地对口学校要坚持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江北区户籍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凭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屋产权证等其他印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以下办法到对应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1)三对口。全区公办小学招收符合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适龄儿童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登记地与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一致,居住地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一致,户主、房屋产权是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一致,视为符合“三对口”: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屋,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户主或房屋产权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适龄儿童父母双亡、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一起且实际居住、户主和房屋产权是其他法定监护人。

  (2)两对口。全区公办小学(除“三对口”入学压力大的学校)在保障“三对口”入学基础上,招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额满为止。

  ——适龄儿童户籍在招生范围且自出生就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

  ——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一起在招生范围并在户籍地实际居住3年以上。

  ——适龄儿童户籍在江北区且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江北区,但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3年以上(父或母持100%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

  (3)其他。户籍在学校招生范围但不符合“三对口”、“两对口”情况入学的适龄儿童,全区公办小学(除入学压力大的学校)在保障“三对口”、“两对口”入学,学位空余前提下,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就先就近原则,审查合格后予以招收,额满为止或由区教委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和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初中入学政策

  江北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和划片、统筹安排”方式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1)江北区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按照“三对口”或“划片”学校对口升入初中。初中学校按照区教委规定组织招生。

  (2)江北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生,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需回本区就读初中的,由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委提交本区入学申请和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屋产权证等其他印证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区教委根据就先就近原则和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要求,全区公办初中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

  3.区内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按照政策入学,确因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无法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需要在现居住地入学的(简称“区内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购买房屋地区(或租住房屋地区)的以下指定学校学位空余前提下,由学校审查后入学或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区内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登记学校提供以下材料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的户籍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江北区实际购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房东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合法工作证明(江北区工作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等)。

  (4)实际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适龄儿童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公安机关打印的居住凭证,需在有效期内)。

  (5)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中途转入学生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统一平台核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区内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于以下情况的,指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和本人是江北区农村户籍。

  (2)在招生范围实际购买房屋3年以下或租房5年以上。

  (3)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

  (4)因户籍地“三对口”学校建设或入学压力大等实际情况,需要在本区范围其他学校过渡入学的。

  (5)重庆市政府政策规定的需要支持解决的其他省市随迁子女(含农民工)。

  2021年区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指定学校:

  小学(22所):行知学校、滨江小学、徐悲鸿小学、建北小学、鸿恩实验学校(小学)、苗儿石小学、培新小学、劳卫小学、钢锋小学、雨花小学、港城小学、寸滩实验学校(小学)、胜利村小学、观音桥小学(五里坪校区)、载英实验学校(小学)、东风实验学校(小学)、郭家沱小学、望江小学、石马村小学、两江国际学校鱼嘴实验校(双溪校区)、复盛实验学校(小学)、五宝实验学校(小学)。

  初中(11所):203中学(初中)、蜀都中学(初中)、鸿恩实验学校(初中)、诚善中学、载英实验学校(初中)、寸滩实验学校(初中)、东风实验学校(初中)、望江中学(初中)、十八中两江实验中学(初中)、复盛实验学校(初中)、五宝实验学校(初中)。

  凡江北区户籍符合流动人口入学条件但由于学位不足原因无法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委按照有关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入学。

  (二)江北区外户籍学生入学政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为尽力满足江北区外户籍入学需求,2021年区教委指定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要条件)的江北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额满为止。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是江北区外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在江北区暂时居住。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登记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包括: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社区证明等。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中途转入学生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统一平台核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按照有关原则,由指定学校审核后录取符合条件学生,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与江北区户籍学生同等享受教育权益。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于以下情况的,指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重庆市农村户籍。

  2.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购买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3.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租房3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4.能够提供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且年限长者。

  5.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

  2021年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定学校:

  小学(18所):行知学校、滨江小学、徐悲鸿小学、鸿恩实验学校(小学)、苗儿石小学、钢锋小学、雨花小学、寸滩实验学校(小学)、胜利村小学、观音桥小学(五里坪校区)、载英实验学校(小学)、东风实验学校(小学)、郭家沱小学、望江小学、石马村小学、两江国际学校鱼嘴实验校(双溪校区)、复盛实验学校(小学)、五宝实验学校(小学)。

  初中(11所):203中学(初中)、蜀都中学(初中)、鸿恩实验学校(初中)、诚善中学、寸滩实验学校(初中)、载英实验学校(初中)、东风实验学校(初中)、望江中学(初中)、十八中两江实验中学(初中)、复盛实验学校(初中)、五宝实验学校(初中)。

  (三)民办学校入学政策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7号)规定,对规范后继续举办民办学校的,必须独立招生,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不得以参与其办学的公办学校或其分校的名义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方案实行审批下的备案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区教委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教委制定并监督实施。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公布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信息采集。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渝教计发〔2018〕5号)规定,各民办学校需在办理入学登记前确认申请入学的学生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违规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

  (四)“民转公”学校入学政策

  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规范整治后转设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教委结合实际明确招生方式,不得再以民办学校体制进行招生和收费。

  (五)其他情况入学政策

  1.残疾儿童入学政策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或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区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地对口学校在区教委指导下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户籍地对口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注册学籍。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我区指定观音桥小学、鸿恩实验校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根据学校办学条件,两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江北区户籍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入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招生方案需报区教委审查备案。

  2.政府行为拆迁户子女入学政策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文件精神,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3.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以及其他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人员,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向区教委申请入学,区教委根据自主申请安排就读学校。

  4.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港澳同胞及华侨子女在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3〕6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渝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渝教外〔2013〕63号)规定,来我区投资、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家长于每年7-8月持有关部门(侨办等)出具的证明函或备案说明到区教委提出入学申请,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5.义务教育阶段各校要高度关注本校服务范围内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本校服务范围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主动争取辖区街镇和社区支持,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要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6.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7.其他特殊情况。2021年“三对口”实际入学需求超出实际办学规模的学校,经区教委批准后不招收其他非“三对口”入学,其入学由区教委指定学校承接;其他入学压力大的地区,相关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规定类别和顺序招生,额满为止。

  8.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继续扎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控辍保学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全面实施小学、初中双控保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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