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随军条件已获得《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的军人家属,携带部队干部的居民身份证;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等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如沙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地址:沙田镇同福路6号);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当场办理落户手续。
东莞随军家属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现役五、六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申请人是符合上述随军条件的军人的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办理材料
一、办理必备的材料:
1. 部队干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3. 部队出具的随军家属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4. 部队干部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户提供的材料:
1.配偶材料:
①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供的材料:
①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②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离婚证、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未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未满16周岁的可以不提供身份证。
三、入户地选择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或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生部门、单位政工部门出具列明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的身份信息的关系证明、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入户地集体户口本扉页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
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三步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四步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90天内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即来即办。
费用:
不收费。
费用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