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准备好登记材料;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提交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将申请人材料进行录入、扫描;予以受理的,申请人依《缴费通知单》缴纳登记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制证、发证。
受理(录入、扫描)→审核(初审、审批)→登簿(制证)→发证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准备好登记材料。
第二步
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大厅提交材料。
第三步
工作人员受理,将申请人材料进行录入、扫描。
第四步
审核。
❶予以受理的,申请人依《缴费通知单》缴纳登记费;
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五步
制证、发证
拓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