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order>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order>南京户口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父母在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南京新生儿落户口要求:
1、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
2、南京户口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父母在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注意事项
1.如不符合拟入户地的出生申报登记政策规定,则不能办理跨省(市)新生儿出生申报登记,需要申请人返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2.申请办理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业务之后,不得中途取消;
3.申请人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如被查证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