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为准)。
【申领时间】
按季度申请。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20日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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