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选择邮政寄递的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也可以选择自取的方式取得机动车号牌。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机动车”全部条款。
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一节“机动车辆一般规定”全部条款。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全部条款。
收费标准:
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每面):35元
(费用依据:云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