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从严从快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无锡电动车戴头盔规定202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六)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