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生育并发症包括产前并发症、产时并发症以及产后并发症。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至1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3500元以上,个人自付50%。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及标准 | |||||||||
序号 | 产前并发症 | 产时并发症 | 产后并发症 | ||||||
1 |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 子宫破裂 | 产褥期感染 | ||||||
2 |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 羊水栓塞 | 产后尿潴留 | ||||||
3 | 前置胎盘 | 产后出血 | 乳腺炎 | ||||||
4 | 胎盘早剥 | 宫颈及阴道裂伤 | 晚期产后出血 | ||||||
5 | 母婴血型不合 | 子宫内翻 | 产娠中暑 | ||||||
6 | 妊娠糖尿病 | 产科休克 | 产娠期精神异常 | ||||||
7 | 急性脂肪肝 |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 |||||||
8 | 妊娠剧吐 |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 |||||||
9 | 轮廓胎盘 | ||||||||
10 | 血管前置 | ||||||||
11 | 羊水过多 | ||||||||
12 | 羊水过少 | ||||||||
13 | 胎膜早破 | ||||||||
14 |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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