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元/月执行。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0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482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95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85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950元/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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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西安市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单位开户登记——变更业务(职工开户、启封、封存、缴存基数调整)——汇缴(补缴)核定——单位缴款——缴款资金分配计入职工账户。
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单位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经办人由单位授权指定,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并核准身份证件、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签约有效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柜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业务。
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
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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