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第一张情况,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第二种情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十五年。
1、按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
2、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重庆市的具体延长缴费办法:
一是在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满五年时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是在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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