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18〕15号文件做好当前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169号)规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逐步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详情可咨询当地人社、医保部门。
政策来源: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9/1/31/art_2259_30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