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做好驾驶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核查,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网约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监督驾驶人使用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做好车辆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四)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六)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七)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就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制定规范指引,统一行业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并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对违反章程或者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网约配送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公安会同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不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十次以上的;
(二)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区域三次以上的;
(三)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三次以上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号牌的;
(五)一年内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累积达到五次以上的。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数额较大罚款的,将其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违法行为劝导、制止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与非机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温馨提醒:微信关注上海本地宝公众号(shbendibao),微信对话框回复 电动车 即可查询上海电动车上牌目录、上牌地址、电动车过户等实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