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算基数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确定原则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企业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的日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
加班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8)
文件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