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临时标识的电动车不可以上路,如果在过渡期满后继续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临时标识的电动车不可以上路,如果在过渡期满后继续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2019年5月1日后,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需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才能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