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order>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order>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order>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落户条件:
①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
② 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拓展信息: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拓展信息: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