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居民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参保居民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
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
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如何报销?(不含大学生)
答:参保居民凭有效身份凭证在异地联网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或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慢特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其中,慢特病门诊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下据实支付,一个年度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就医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执行。
②转诊转院、急诊抢救人员在市外省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省属三级医疗起付标准增加1倍、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70%;省外的,起付标准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付比例65%。
③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省外转诊相应支付政策基础上,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分别再降低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